为培育和发扬我校优良学风,严肃考试纪律,制止考试作弊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研究生考试考查管理规定》。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规定处理。
一、考试与试卷管理
1、课程考试考查按培养方案规定确定。
2、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学院安排,各学院及相关教研室配合;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3、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宁夏医科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签章后交研究生学院,试卷由教研室统一保管。
二、试卷保密要求
1、出题老师不得随意泄露考题及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原则上不进行考试前辅导。
2、打印、复印试卷人员不得将试卷信息泄露;如发生试题泄漏,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3、监考老师监考时不得为学生解答与试题相关的问题 。
三、考场纪律要求
1、学生须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考生身份证件,没有证件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如携带者必须在考试前放在讲桌上。
4、学生答题一律用蓝、黑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5、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如试题不清,可以向监考教师举手询问,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6、监考教师有权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提出警告,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没收试卷和作弊材料,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考生写出书面检查。
7、每门课考试时间为2小时至3小时不等,考试结束时,学生须停止答卷。交卷后的学生须尽快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和高声谈话。
四、作弊行为认定
1、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头接耳不听劝阻者;
2、未经同意将试卷拆开或带走者;
3、不交试卷,擅自将考卷或考题带出考场者;
4、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5、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纸条或有意供他人抄袭者,或以其他各种形式为他人作弊者;
6、替他人或找人代考者;
7、抄袭各种禁带资料以及预先准备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上书写的考试内容者;
8、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者;
9、利用计算器、文曲星、移动电话、译神等各种现代电子工具传递试题有关内容和或答案者;
10、贿赂、恐吓、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试卷答案、更改考试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者;
11、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
五、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对作弊学生,该门成绩记为“作弊零分”,不准重修,考试后在全校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并不授予硕士学位。第二次作弊者,一律予以勒令退学。
2、凡作弊学生取消当年享受的奖学金、特困补助、借贷学金的资格,已取得上述资格者予以取消。
3、凡作弊学生在今后学习期间一律不准担任学生干部,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选优活动,已评为的予以取消。
六、考核办法和标准
1、办法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查以合格、不合格计算。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为考试科目。
2、标准
⑴公共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考核均以百分制计算,外语达65分以上者(含65分),学位课程达70分以上者(含70分)可获相应学分,成绩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⑵选修课合格者,可获相应学分。
⑶若有不合格的课程,准予重修一次,重修后考试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授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⑸若课程学习分数未达要求学分者,不予毕业和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