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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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弘扬“笃学精术、修德济人”的校训,培养热爱科学、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秉承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优化良好的学术环境,杜绝学术腐败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特制定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坚持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
  8、在校期间和毕业后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出版时间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宁夏医科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
  5、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署名“宁夏医科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三、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伪造、篡改、后补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居为己有;
  5、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9、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0、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1、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2、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4、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15、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6、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17、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学术道德的处罚措施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涉及宁夏医科大学和研究生的导师,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批评或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4、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公开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学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学院办理。
  3、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遵照此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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