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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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级医学人才,特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一、获奖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风端正,各门公共必修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二、评定范围
  计划内统招研究生(不含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经费生(不含委培生)一律实行奖助学金评定。
  三、奖、助学金的标准
  (一)奖学金
  1、第一学年按综合测评成绩评出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占20%,标准1800元;二等奖学金占25%,标准1300元;三等奖学金占40%,标准800元。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第三学年凡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发放奖学金1200元。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中之一者或因学习原因延缓发证者,不发放奖学金。
  (二)助学金
  1、计划内统招生每月享受助学金80元;计划外自筹经费生每月享受助学金150元。
  2、助学金享受期限为三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奖、助学金
  1、当年考试不及格者停发奖学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停发奖、助学金;
  3、恶意欠交学费者停发奖、助学金;
  4、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停发奖、助学金;
  5、因病休学期间停发奖、助学金。
  五、综合测评及奖学金等级评定
  1、第一学年全部课程结束后进行评定,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2、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评出一、二、三等奖学金,经研究生学院评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放。
  3、定向生、委培生参加第一学年的综合测评,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但不享受奖学金。
  4、综合测评成绩由研究生学院寄所在原单位,由原单位酌情考虑是否予以奖励。
  六、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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