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出境)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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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出境)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确保每一位研究生都能在在校期间如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不受理探亲、旅游、移民和劳务输出等其它因私出国申请。
第三条 假期出国(境)探亲访友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分管领导批准盖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的需要,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查阅文献资料等,时间不超过6个月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到邀请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四)此类出国(境)不予延期。
第五条 出国(境)研究生延长在外期限及学籍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因科研等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经导师同意,并附上对方学校同意延长(含在外经费来源)的信函,方可办理延长手续。在外学习、科研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三个月,即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六条 出国(境)研究生注意事项说明:
(一)研究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费用按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研究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的有关费用自理。
(三)研究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四)研究生必须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六)研究生返校后,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撰写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并同时交研究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一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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