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取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籍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但通过考试录取、且在我校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本基金。
2. 每个学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基金项目。
3. 申请者必须具备保证项目研究的基础设施以及前期研究基础。
4. 申请者必须得到一名以上相关学术领域硕(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教授、专家的推荐。
5. 创新基金项目可以个人或项目组形式申请(项目组人员一般在3~5人),若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主持人,作为该项目在与创新基金合作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人。
6. 创新基金项目完成的研究工作任务应当具备以下目标之一:① 硕士论文进入省百篇优秀论文;② 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 2 篇或以上,其中 1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用外文在学报上发表(不含增刊);③ 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1 项或以上。
第二条 凡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创新基金,每年 6 月份的后两个星期为项目申报期。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于 6 月底评审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从符合要求的项目中择优资助。
第三条 凡已公布的预立项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应在收到《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十五天内,按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经导师签字后上报研究生处,并签订立项协议书。逾期不报又未能及时说明情况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条 各项目组或个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到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变更的,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研究生处批准。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研究生处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主持人负责安排,导师提供必要指导与监督。若主持人的导师因常年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给予相应指导时,则由研究生处另行指定导师负责督促该项目的研究。在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主持人,若因主持人毕业离校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终止该项研究时,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第六条 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主持人应向研究生处提交中止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即可办理中止手续,并与财务处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七条 凡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中止研究或被发现违约的项目,研究生处将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采取相关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并酌情进行一定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尤其是带有恶意欺骗性质的,则要求项目组进行赔偿。凡被确定要求赔偿的项目组,主持人须在两个月内全额赔偿创新基金对该项目的所有支出;若主持人不能及时足额进行赔偿的,研究生处将考虑与该项目主持人的导师商议,从该生每个月研究生津贴中扣除部分款项来赔偿余下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研究生处与主持人签订任务书后,将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划拨到相应账户上。主持人应按有关项目支出的规定有计划地使用项目资金额度。主持人可凭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由导师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经费支出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学术方面的差旅等;
2. 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用;
3. 学术论文发表的审稿费、版面费等。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主持人向研究生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结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所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项目剩余经费可部分用作奖励。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应将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相关材料及技术成果实物交给研究生处验收。具备成果鉴定的项目将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成果鉴定,并签署研究成果鉴定书。项目完成的成果(论文、专利等)权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必需在显著位置标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处,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