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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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粤商院[2006]18号 2005年10月12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我校研究生管理制度,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研究生,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广东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我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请假须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健康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治疗。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触犯刑律者;
  (二)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疾病且一年内难以治愈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报到注册,不得找人代替。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研究生处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任务(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及其他课程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学位课程经考试合格并达到7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其他课程及格即可获得学分。研究生考核不及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不得作弊,否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间,研究生请假依照《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广东商学院纪律处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已婚者应依法遵守学校所在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改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调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的研究生,由所在学科点指导教师组在征求研究生本人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批。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调动,本校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的,须经我校和拟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省本系统进行。研究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休养治疗并在半年内能够治愈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七周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拨研究生业务经费,停止使用研究生业务经费。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在休学期满1个月前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持我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复学,或累计休学超过一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休学时间超过一年,或休学半年期满,既不办理继续休学,又不申请复学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出国留学者。
  第三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填写“广东商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国家计划生退学时,本人应退回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研究生业务费和普通奖学金。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生退学时,学校不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培养费,本人应退回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研究生业务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住宿费数额后退回余额。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市推荐就业,由研究生处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它来源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十二条 若研究生已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达到要求,有能力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并提交答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按《广东商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应由本人或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陈述理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者仍不能完成培养计划者,结业离校。
 
  延长学习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应当缴纳延长期的培养费。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任务,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已准予毕业的研究生,按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或未完成学位论文,按研究生结业处理,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开除学籍者除外)。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作学位论文及答辩一次,必须交纳规定费用。通过答辩者可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硕士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销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由所在硕士点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学业、健康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
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定向生按规定派往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生按委托培养协议回委托培养单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及研究生社团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研究生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于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规定的研究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主管校长签署意见,院务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均记入档案,处分材料不得撤消。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限期内离校,档案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或家庭所在地,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1月10日印发的《广东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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