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改革招收和培养第三世界来华留学生办法的意见》(教外司来〔1990〕05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通知以及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于在华应届本科毕业、硕士毕业和进修结业的留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与我国研究生招生同步进行。
第三条 对于国外申请来我校攻读研究生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处将“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成绩单复印件、体格检查表及两位副教授以上专家的推荐信及时移交研究生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相关学科的导师及有关学院领导联系。学院领导须在“华南农业大学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博、硕士生、高级进修生)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对是否录取提出建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国际交流处报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如确因本校专业设置不适合申请人的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有关学院应详细说明不录取或转其他专业的原因,并在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退回研究生处,经审核确认需转材料给其他院校或退回教育部的,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处理。
第四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不得变更。
第五条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硕士生来校后,经一年课程学习后,如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继续学习,如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不适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并应立即离校回国,学校发给相应的进修证书。
第六条 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经我校考核后,合格者正式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作为高级进修生安排学习。
第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与学位授予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为依据,除了政治思想要求以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对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博士学位,不管留学生来自哪个国家,都应按照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的留学硕士生,可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形式,也可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形式。留学硕士生的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留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其论文摘要必须要用中文撰写。
第八条 留学硕士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以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留学生,要求其修读课程的学分不低于30学分;以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留学生,其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㈠ 学位课3-4门,与留学生所在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课程相同。
㈡ 以汉语授课的留学研究生,“汉语课”要有较高的水平,要求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中国概况”应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进行安排。
㈢ 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留学硕士生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留学博士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总的学分不低于12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㈠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㈡“汉语课”要有较高的水平,要求能用汉语进行专门学习和研究,“中国概况”应作为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进行安排。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以其它语言授课的留学生,应学习一定课时的汉语,以适应日常生活和用汉语撰写论文摘要的需要。
第十一条 留学博士生、硕士生的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的程序与规定,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留学生硕士生学制为2-3年,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学制为3年。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生、硕士生凡中途退学、休学者,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努力学习,团结同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