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暂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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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暂行管理条例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课程教学质量主要取决于主讲教师。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课程教学有关环节规定如下。
  1.主讲教师资格
  (1)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6年以上教学经验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2)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由开课单位推荐,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备案。
  (3)除公共学位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以外的专业课程主讲教师,应从具有独立承担学院以上级别相关科研课题经历的人员中选用。
4)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2.教学大纲
  (1)主讲教师应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制定课程教学大纲。主讲教师有责任听取研究生、所在学科及二级学院的意见,不断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教学内容,并将修订意见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2)教学大纲的内容
  1)简况:课程名称、开课单位、课程代号、编写者、学时、学分。
  2)教学目的与要求。
  3)教学重点与难点。
  4)章节名称及学时分配。
  5)授课与考试方式。
  6)必备基础知识与先修课程。
  7)教材与参考书。
  8)适用专业。
9)主讲教师简介。
 
  (3)研究生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专业课要注意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要注意加强现代测试技术、计算机应用及实验研究等能力的培养。
  3.教学方法
  主讲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提倡研究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要求
  (1)主讲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主讲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主讲教师和有关学科须在开课前做好准备工作,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名书面报送有关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主讲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
  (3)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主讲教师,有关学科必须提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并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4)主讲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短期离校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5)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留存在各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查。主讲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要定期对主讲教师进行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5.课程考试
  (1)命题
  1)试卷命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主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
  2)除选修课以外的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考试题必须出A、B两份试卷。
  3)学位考试课程的命题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培养科付印。
  4)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5)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查处。
  (2)研究生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处安排时间,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安排监考人员组织实施。
  (3)与课程考试有关的《考场规则》、《监考规则》参见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有关考试管理规定。
  (4)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按照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6.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鼓励教师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评选。
  7.材料归档
  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主讲教师应将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单及电子文档报送研究生处。
  8.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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