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证是我院研究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院研究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在入学取得学籍后,根据新生人数在研究生处统一办理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和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赠送他人。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自动作废。
第四条 研究生证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因遗失研究生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凡不慎遗失研究生证,应立即向研究生处报告,并填写“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并到《四川理工学院报》、《自贡日报》或研究生证遗失地的新闻媒体办理挂失手续后,再凭挂失证明到研究生处补办。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补发研究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补发研究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研究生照片必须是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八条 凡因损毁研究生证或专业调整等原因需换研究生证者,须凭旧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补、换研究生证由研究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研究生丢失研究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旧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注销。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证内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仅供研究生寒暑假回家探亲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研究生证上“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研究生证扣留没收外,还应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假借研究生证遗失而补领研究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研究生证者;(2)擅自涂改研究生证内容(系别、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3)借用他人研究生证或转借研究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4)将研究生证转借、馈赠他人者;(5)购买和使用假研究生证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