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硕士的培养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指委发[2004]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以教师职业为背景的具有明确的实践性、职业专门性的硕士学位,主要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热爱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现代教育理论素养,并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方法;具有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理论或管理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研究的能力;能熟练地阅读教育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终身学习理念和教师专业化发展与成长理念,能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和改革实践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及各培养单位分管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领导、驻地教育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具有丰富教育理论和实际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宏观指导。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专业方向所在学院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1人、工作秘书1人,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等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导师的遴选、上岗及考核等工作按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聘任及考核暂行办法》(烟师院字[2006]19号)执行。导师组由各招生专业方向所有导师组成,组长由各专业方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七条 培养方案是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依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组织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以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出发点。
(二)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各专业方向的特点,充分体现各专业方向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尽量突出本专业方向的优势和特色。
(三)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论,遵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在注重基础理论培养的同时,突出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理论或管理理论分析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
(四)积极吸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在培养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优化培养过程。
(五)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育与科研实践、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各专业方向根据上述要求,制订出本专业方向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布置。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培养方案的,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实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研究生工作部(处)应根据培养方案做好各培养环节的安排、组织和协调工作。各专业方向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培养方案的内容和研究生工作部(处)的安排,做好各项培养工作。
第三章 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工作是实现教育硕士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的基本环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设置。要切实保证教育学科专业课程与学科专业课程的合理比例。课程类型一般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等。
第十四条 公共学位课程原则上按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课程设置。专业学位课程应设置与基础教育教学有密切联系或相关的课程,设置能加强、扩展或更新研究生学科专业知识的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应设置能开拓研究生教育专业与学科专业知识视野,能帮助研究生了解和解决基础教育的课程与教育改革中的问题的课程;应注意设置通识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应紧密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尤其要重视采取案例教学法,各专业方向应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交流及案例库的建设。要重视开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有效教育资源。要重视引导研究生运用所学理论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进行反思性研究,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管理改革实践。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实践课程的设置和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方向所在学院的教师根据社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处于学科前沿的、或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性的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个学期报告新开课程的意义及课程简介,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开课。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采用平时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于每次集中授课时在任课教师和导师指导下,结合所学课程和教学实际制订自学计划,填写《鲁东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自学计划及考核登记表》,自学必须保证一定的内容量,自学时必须至少精读该课程参考书2本。集中授课主要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研究生实际水平讲授该课程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参照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并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本校课程教学的实际,由任课教师撰写,经本专业方向导师组集体讨论,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课程大纲一般应包括:(1)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2)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3)教学目的和要求;(4)学习时数及授课时数;(5)课程学分;(6)教学内容提要及进度安排;(7)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8)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十九条 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从各学院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聘任,也可根据课程教学需要,从省市重点中学及具有办学特色的中学或我校教育基地、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中聘任部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在职教师或管理人员、教研员。我校在岗教师应积极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备课和授课。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层次和特点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不仅应采取讲授、自学、讨论、实践等多种形式,还要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的先进性、选择性、针对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与交流,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教学工作负责,并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鉴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学校一般不允许任课教师调课。若有极特殊原因,任课教师须于教学计划确定前说明理由,提出调课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后,书面报告研究生工作部(处),经批准后方可调课。任课教师若有无故缺课、私自调课或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任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授课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于开课前1个月编印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目录及课表。各学院应在此前将本单位届时应执行的教学计划(包括应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开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按时开课。
第二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所有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考核均采用考试方式,专业选修课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二)成绩评定:课程学习成绩包括自学成绩和考核成绩两个部分,其中自学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按比例折算后的总成绩达70分,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研究生在完成自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写出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并在课程考核之前报送(或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寄送)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评定该部分成绩(采用百分制)。学生参加完集中授课学习、完成自学计划后,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获得考核成绩。
(三)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安排上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公共学位课考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由各专业方向所在学院组织(包括考场、监考人员、试卷的印制等)。
(四)成绩登记: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定成绩,于考核结束后二周内,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鲁东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学计划及考核登记表》和《鲁东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成绩登记表》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公共学位课程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保存,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试卷由学院(部)负责保存。
第四章 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研究性实践活动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结合课程学习、本职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开展研究性实践活动,研究性实践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回原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践活动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活动结束时,由每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交两份教案及相关的教学评价,由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的教师评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方式评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对硕士生的基本要求,坚持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标准。学位论文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选题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教学与管理实际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应用价值。
第二十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导师和导师组共同指导,以导师为主。导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密切与研究生的联系和交流,采取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指导学位论文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期间,必须保证有至少二个月以上的时间脱产到校查阅资料、进行实验研究、接受导师指导、进行学位论文撰写。
第三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采取校外匿名评阅制,评阅办法参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格式、答辩申请、答辩组织等工作参照《鲁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鲁东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文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与管理工作参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