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和勇于创新的积极性,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科研成果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以鲁东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时间、范围
(一)每学期末研究生将本学期取得的科研成果录入我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凡我校研究生在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或为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均在登记范围。
(三)对于多名研究生合作(包括与校外研究生合作)、或与导师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仅排名最前的研究生登记该项成果,但必须注明本人所列位次及第一作者姓名。
(四)未进行科研成果登记的研究生及其成果,不得申报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坚持严格标准、择优奖励、
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总数的1%,一等奖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总数的3%,二等奖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总数的5%,三等奖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总数的6%(按比例确定的实际人数均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整数)。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究生分别颁发相应等级的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奖金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型:
(一)发表在正式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
(二)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取得正式专利号的专利。
(四)优秀鉴定成果。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方法是:对提出奖励申请的研究生当年度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档次、分类别进行统计、计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对申报同一等级奖励的研究生取得的科研分值进行排序,按奖励比例和排名顺序确定该等级奖励获得者名单,未获得该等级奖励的研究生可参与申报下一等级奖励研究生的排名,各等级奖励获得者名单的确定方法依此类推。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各等级评选标准如下:
特等奖:总分60分及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的单项得分值为40分及以上。
一等奖:总分50分及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的单项得分值为30分及以上。
二等奖:总分30分及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的单项得分值为20分及以上。
三等奖:总分30分。
说明:评选各等级奖项须同时达到该等级奖项的总分要求和单项得分要求,达不到其中任一项要求的不得申报该等级奖励。
第十一条 各类型科研成果赋分标准如下:
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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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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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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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刊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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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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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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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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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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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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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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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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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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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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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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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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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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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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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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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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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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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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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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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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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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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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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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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成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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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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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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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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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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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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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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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有关学术论文、著作等的学术性质与级别的界定参照《鲁东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8]15号)有关规定确定。
2、学术论文的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的,计分减半。
第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只奖励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对于第一完成人为非我校人员,我校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亦可参与统计、计分,但计分减半。凡我校其他有关规定中能进行奖励的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附本人所取得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本人所在单位。
(二)研究生所在单位召开会议,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打分,并将拟推荐奖励的研究生及其科研成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校批准并公布。
(六)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校研究生获得上级科研奖励的,学校按一定数额对研究生进行再奖励。
(一)我校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评奖单位奖励研究生金额的100%进行再奖励;我校研究生获得厅市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校按评奖单位奖励研究生金额的50%进行再奖励。若评奖单位不发奖金,则省部级以上奖励参照我校特等奖、省部级奖励参照我校一等奖、厅市级参照我校二等奖的标准进行再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奖励研究生2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其经费来源为我校研究生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奖励申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学校将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如获奖科研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其奖金由参加人员按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条例》(烟师院字[1999]71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