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工作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已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课程学习通过考核且成绩优良(学位课每门成绩不低于80分,选修课每门成绩不低于75分),无重修和补考记录。
(三)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期间,研究生本人以独立或首位作者身份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和论文集)至少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或以独立或首位作者身份出版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1部(不包括论文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奖励。
(五)导师同意并由其导师以外的两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二)以同等学力身份考取的研究生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填写《鲁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所在单位对提出申请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研究生工作部(处)复审。
(四)学校审批。
第五条 毕业(学位)论文的评阅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匿名评阅。通过评阅者(所有评阅专家综合评阅意见均为良好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准予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最迟于毕业(按提前毕业时间计算)前一个月完成。未通过评阅者,不能提前毕业,继续在校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相关学习。
第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发布)和《鲁东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文发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它
(一)我校只受理提前半年毕业的申请(经学校批准提前跟读的研究生除外),且申请须在预计毕业前3个月提出,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或9月份。
(二)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三)提前毕业的自费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须按有关规定缴付三年学费。
(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我校的相关毕业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