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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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的管理,根据《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后,取得研究生学籍者,发给研究生证和研究生校徽。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未加盖学校注册章的研究生证一律无效。
  三、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损坏和涂改,否则不予更换或补发。凡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研究生证者,或在借阅图书、购买学生火车票等问题上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重领研究生证和校徽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研究生如不慎遗失或毁坏研究生证、校徽,应及时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登记挂失。研究生证登记挂失后一般只准补发一次,研究生校徽登记挂失后不再补发。研究生证的补发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时间为:5月20日----5月30日、11月1日----11月10日。
  五、研究生持研究生证享受乘车优待。研究生入学时要在研究生证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栏内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研究生需提供书面证明,方可更改。
  六、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回学校后,方可离校。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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