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每年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五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均可向我校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标准
(一)思想政治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标准:
1、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掌握申请学位所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通过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撰写出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4、指导教师及学科组同意推荐;
5、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3、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5、所修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或成绩不合格者;
6、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7、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者。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批与授予
1、本人申请。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
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成绩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汇报及审议有关材料及问题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5、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九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3个月。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存在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等。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型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思想政治标准外,其他内容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烟师院字[1999]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内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