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是分管校长领导下的以研究生培养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一般由7-9人组成,每届任期为2年。督导组设组长1人(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2人。
第三条 督导组由我校在岗、退休研究生导师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且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热心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处事公正,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组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推荐,学校聘任并行文公布。督导组成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承担督导工作,可向学校申请辞聘。
第五条 督导组的职责
(一)受分管校长和研究生工作部(处)的委托,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审议有关管理文件。
(二)协助研究生工作部(处)制订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则,参与审核各学科专业制订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承担或参与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的有关项目评审及跟踪工作(如课程建设、教学用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创新基金项目等)。
(四)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环节,如课程教学、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能力训练、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与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九条 督导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巡视考试;旁听研究生答辩;到研究生培养单位访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督导组组长应于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形成督导工作总结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为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相应条件和劳务报酬。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劳务报酬,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核算,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督导工作量原则上折合为单位教学工作量,每单位教学工作量计发50元劳务报酬,每学期结束时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核算后,报学校批准由该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督导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辞退: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庇护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督导组的工作接受研究生工作部(处)的检查与考核。
(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吸收其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教育工作,不得阻挠、抗拒督导人员行使职权,更不得打击、报复督导人员。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