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改善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生源结构,做好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推免生的原则
(一)学校所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各学科专业在制订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收推免生及接收名额。
(二)接收推免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严格、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在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应突出考核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素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已获得所在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院校)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有较大的科研潜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补考或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供下列材料:
1、《鲁东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行专家推荐信两封,推荐信须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分别推荐;
3、申请人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本科前三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单一份,成绩单必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证明申请人学习、科研成绩和实践能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包括大学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在复试时进行查验。
(二)我校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处)通知申请人到学校参加复试。
四、复试、录取
(一)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有关招生单位对申请人进行政审和专业复试并根据复试结果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同意接收为我校推免生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给同意接收的申请人寄发拟录取通知书。
(三)申请人收到拟录取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本人所在学校办理有关推免生的报考手续。
(四)经我校同意接收的推免生,须于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推荐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章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寄送至我校研究生工作部(处)。
(五)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为推免生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五、其它
(一)已录取的推免生占用本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计划数。
(二)已录取的推免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三)已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考。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予录取,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有舞弊行为;
2、政审不合格;
3、在本科学习期间必修课、限选课有重修、补考或不及格科目;
4、受到纪律处分;
5、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
6、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或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