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教学中实行导师制。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班级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导师侧重学业指导,辅导员侧重日常管理。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结构特点,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四)原则上,应当是受聘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教师。
(五)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以协助本人导师指导本科生。
第四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本科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
(二)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到大学以及大学各阶段的学习方法的过渡,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
(三)向学生介绍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受学生咨询,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四)向学生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为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了解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所获学分及其他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
(六)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科研能力。
(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职业兴趣,做好职业规划,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对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进行指导。
(八)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九)做好导师工作记录。
第五条 导师的聘任
(一)导师由学院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自主选聘,报教务处备案。
(二)各学院应当在新生入学教育期内确定导师和被指导的学生名单。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每级学生不超过15人;年满56周岁的教师,不再分配新生。
(三)无特殊情况,导师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者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
(四)离岗一个月以上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导师,所属学院应当予以解聘;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所属学院应当撤换或者处理;导师解聘或者撤换后,所属学院应当及时为学生重新安排导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导师的工作考核
(一)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师的教学科研岗位学年考核,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对导师工作的考核,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导师或者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学年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视为当学年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导师的待遇
(一)受聘期间,按《山西财经大学绩效津贴分配方案》的规定,享受导师津贴。
(二)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9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2008级以前的在校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