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实习管理,使教学实习更为科学、合理和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实习是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单列的实验课),主要包括:课程实习、毕业实习。
课程实习是根据某课程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要求,为促进学生掌握和应用课程基本理论,安排学生在校内外实习基地或场所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毕业实习是专业综合性实践课程,是学生结合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对口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中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第三条 教学实习的目的,旨在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课程的了解与认识,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缩短学生的社会适应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教学实习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毕业实习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教学进度安排,所有毕业生全部参加。
第五条 课程实习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性质和需要于每年10月底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年度教学实习安排计划,包括课程名称、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学分、课时等。
第三章教学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教学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有关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审批全校教学实习大纲、教学实习方案;核拨实习经费,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等。
第八条各学院负责按照学校教学实习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学实习工作。
(一)做好教学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指导教师,组织编审教学实习大纲和教学实习方案;
(二)做好教学实习动员,讲明其目的及要求,并进行安全教育;
(三)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等;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教学实习经费,保障教学实习顺利进行;
(五)开展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实习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六)教学实习结束后进行必要的总结和交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教务处。
(七)教学实习采用专人负责制。课程实习由任课教师负责,毕业实习与本科生导师制相结合,由本科生指导教师负责。
第九条教学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与分散两种。课程实习原则上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毕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教学实习的场地选择采用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原则。校内能够提供教学实习场所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需进行校外实习的课程要充分利用各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场所。
第四章教学实习大纲和方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各类教学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教学实习大纲,制订教学实习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组织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制教学实习大纲,并通过学校审定,于实习前发给师生。
(二)教学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学分、要求;实习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实习的基本要求;实习的考核体系以及主要的教学参考资料等。
(三)在执行教学实习大纲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根据专业学科的发展需要定期修订,不断改革教学实习的内容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应于教学实习前制定教学实习的方案,明确实习目的、具体形式、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对象、实习方法与步骤、考核方式、实习日程及路线、实习期间注意事项、实习经费预算等,由所在专业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教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十三条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实习原则上每20-25人选派一名指导教师;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由本科生导师担任。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学实习前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教学实习大纲的要求拟订教学实习计划。
(二)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教学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做好过程指导、监督和教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三)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并掌握实习教学的开展情况。
(四)做好实习结束后的学生考核与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将“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交学院。
第六章 学生教学实习活动要求
第十五条学生在教学实习期间应按教学实习大纲和教学实习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实习、实践任务,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按时完成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尊重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学习,并协助实习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参与技术革新和公益劳动等)。
第十七条严于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以及当地的民风民俗。
第十八条 教学实习考勤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习期间请假者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违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教学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教学实习考核须应在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教学实习考核可包括笔试、口试(含小型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实习报告等形式,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生完成实习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教学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进行打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教学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1/3及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八章教学实习总结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将教学实习成绩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对教学实习认真总结,并组织交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教学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并于教学实习结束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按教学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相应的教学实习资料。如:学生教学实习报告、实习工作总结、成绩单等。
第九章教学实习经费管理与教师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教学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校外形式的教学实习。经费采取“定额管理”的办法,所有费用凭票据在定额内报销。
(一)课程实习经费预算标准为每生每学分35元。
(二)毕业实习经费每生50元。
第二十六条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学生前往实习基地(单位)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实习差旅费、毕业实习指导费;实习管理费、资料复印打印费等
第二十七条课程实习结束后,学院和教师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任务,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将经费划拨各相关学院,相关学院持有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毕业实习结束后,学院将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持有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课程实习的教师工作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任务计算。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1年11月17日校党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