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三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研究方向
第五条各专业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置2-3个研究方向。
第六条 研究方向力求稳定,若确需调整,须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并经该学科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学习时间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为2-3年,鼓励2年毕业。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尽可能在一级学科层面上设置,专业课在二级学科层面上设置,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性质和研究方向设置。
(一)公共基础课:10学分
1 马克思主义理论:4学分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2学分。
文科: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2学分,
理科:自然辩证法概论:2学分。
2 外国语:6学分
(二)学科基础课:6-9学分
(三)专业课:8学分
(四)选修课:4-6学分
第九条为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本科生核心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条 所有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参考书目、适用专业等。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方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课程考核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中课程考核部分。
第七章 教学、科研实践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第十三条教学实践的形式可以是试讲、辅导、领导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指导学年论文(课程设计)、辅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第十四条科研实践可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实践与“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相结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硕士研究生的情况,确定采取何种形式,并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排、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一般在硕士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3~5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中期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思想政治方面要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二)业务方面应检查各门课程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并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同时考察其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核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合格。
(三)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准予做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不宜作为硕士生继续培养,应终止攻读硕士学位,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在理论上应有一定新见解,或在实际中有一定意义和价值;
(三)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学年;
(四)论文工作期间,导师要全面掌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硕士学位论文的其它要求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论文开题: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并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论文评阅: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研究生学院随机抽取部分论文外审盲评。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中学位论文评阅部分。
第二十三条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