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山西大学授予的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11个学科门类授予。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成绩单;
(二)开题报告;
(三)发表论文原件;
(四)学位论文;
(五)导师意见。
第六条发表论文要求
在校期间,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一篇。第一作者为导师或研究生,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
对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对于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题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研究内容、实验方法与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答辩会要求本学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导师和研究室提出熟悉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内容的专家名单,从中确定2人评阅论文。
第十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七)文献调研情况;
(八)论文是否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必须有外单位 的有关专家参加(有博士点的单位不作此要求)。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导师不能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科分委员会负责审批, 并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 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的论文,是否同意在半年或一年以内加以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应作出明确的决议(需 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答辩注意事项
(一)论文答辩的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只安排3名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答辩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答辩结束2天内,由秘书将“硕士学位申请表”、“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单独打印一份)、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个人简历、论文评阅书内容、课程与学分、发表论文情况;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在3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
(五)研究生答辩;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结束。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