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展,人才为本。为了吸引人才,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引进人才需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大学关于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租金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学校作为事业发展急需引进的人才,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职称,引进人才由人事处界定。
二、引进人才住房租金审批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填报意见,人事处审核认定,报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发放住房租金。
三 、引进人才住房补助标准
由于房源不足而影响到引进人才住房分配的,学校将从本人报到的当月,给予本人租赁住房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每季度初发放一次。
四、其它
1、引进人才领取租赁住房补助后,自行解决住房。当学校有房源且能够解决住房时, 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人事部门审核时间顺序,适时进行安排、调整。本人应服从安排,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如不服从安排,停止发放租赁补助。
2、引进人才从办理住房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助。
3、按照省“三项治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引进人才本人在原工作单位有住房的或其配偶单位有住房的(含购买、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学校不予分配住房和发放租赁住房补助。如本人或配偶单位现有住房不够国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待学校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4、引进人才租、购住房后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的,应及时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办退房手续而离校者,本人所在学院有责任配合学校采取措施退回住房或退回租房补贴。
5、引进人才如符合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并且按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从享受补贴的下个月起,学校停发其本人的住房租赁补贴。
6、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开始引进的人才,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解释权在人事处和后勤管理处。
山 西 大 学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