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全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全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二、奖励额度
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金总额为12万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6万元人民币。
每篇荣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论文奖金总额为6万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3万元人民币。
每篇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4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2千元人民币。
每篇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2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1千元人民币。
每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2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1千元人民币。
每篇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1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500元人民币。
四、奖金来源
奖金由学校拨专款或从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支付。
五、奖金发放办法
奖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获奖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以高额为限。如获奖研究生指导教师非一人时,奖金分配办法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六、获奖人在领取奖金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