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证和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佩带,不准转借、送人,要爱惜并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在新生入学一周后办理。具体由各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等二级单位简称培养单位,下同)研究生干事根据本单位新生注册人数到研究生处办理。
三、研究生证所涉及的基本信息应如实填写,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享受火车票优惠的研究生应将火车乘车区间如实填写在研究生证乘车区间栏中,如因父母或配偶迁居等原因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需持现居住地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经研究生处学籍管理科审批,给予更改,盖章有效。
四、研究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培养单位办公室,并在公开发行的社会报纸上登报挂失。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学校可予补办,具体由研究生本人到研究生处学籍管理科办理。研究生证最多只能补办二次,补办的新研究生证,编号为原证号后加“补”。
五、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应将研究生证交由研究生处学籍管理科注销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校徽和注销后的研究生证可由本人保存留念。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