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和条件,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遵守《西北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05]29号)和《西北民族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民大发[2007]59号)的规定,具有良好的师德,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通过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好的教学效果,能够独立承担教学工作,经考核被认定具有担任主讲教师的基本能力。
二、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教学任务的人员;拟从事课堂教学工作(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且符合主讲教师岗位条件的,须申请认定主讲教师岗位资格。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时间和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开展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工作。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认定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的负责同志和各教学院(部)的院长(主任)。
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工作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认定时间
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根据甘肃省高师培训中心的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时间。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西北民族大学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硕(博)士学位证书、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按拟授课程归属报教研室(实验室)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课程所属学院(部)审批。
2.由各学院(部)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各学院(部)对申请人的德、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情况及教研室审查情况,签署单位的考核意见,并将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后,呈报学校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4.由人事处将认定后的《西北民族大学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申请表》返还一份给学院(部)留存,并将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情况抄送教务处、评估处,作为聘任主讲教师的依据。
5.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者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去听课等审查手续。
四、主讲教师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等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五、岗位资格复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任课教师应接受岗位资格复查:全班三分之一以上学生投诉要求更换教师的;前一学期学生评课平均分数不合格者;院(处)级及以上领导或督导随堂听课认为基础理论和教学水平达不到基本要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不合格者。
(二)需接受岗位资格复查的人员名单由教务处确认并通知相关学院。
(三)岗位资格复查的结论分为:通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复查(简称为“通过复查”)、黄牌警告和调离主讲教师岗位(简称为“调离岗位”)三种。
(四)岗位资格复查的程序
1.学院(部)成立岗位资格复查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由学院(部)领导、督导委员、教师代表组成。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可选派代表列席。
2.安排随堂听课。听课时间不少于2 学时,由5 名(含)以上同行专家或督导委员听课,形式公开,允许旁听。
3.复查工作小组评议。复查工作小组成员到会人数不少于7 人;有关领导向小组成员介绍被复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同行专家介绍随堂听课的情况及评语;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列席代表不参加投票)。
(1)通过复查:同意通过复查的票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2)调离岗位:同意调离岗位的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4.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调离岗位的教师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定。
(五)对受黄牌警告的教师,学院应给予教育和帮助,使其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跟踪该教师下一阶段(以一个学期为限)的教学过程,内容包括随堂听课、检查教案和抽查学生作业等,并就其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给出书面报告。学院在收到此报告后,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一次岗位资格复查。在三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主讲教师,须调离岗位。
六、附则
(一)各单位必须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或复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通过岗位资格认定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
(二)对未能通过岗位资格认定的教师,学院应派指导教师加强培养;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可调整工作岗位。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