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以及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的原则是: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自学和独立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
三、奖励种类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1、三好研究生奖;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4、研究生优秀考生奖学金;
5、三助工作奖;
6、优秀社会工作奖;
7、学位课程优秀奖;
8、优秀学位论文奖;
9、发表学术论文奖;
10、先进班集体奖;
11、其他奖。
四、评奖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的评选实施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评选优秀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考生奖学金为硕士新生特设,评选实施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考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三助”工作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研究生中按质按量出色完成聘任的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年终考核达到优秀者。
(2)在“三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包括科研获奖、发表教学或管理论文、教书育人有成果。
(3)个人学业优良。
2、评选比例
管理办按照参加“三助”工作研究生人数的5%确定评奖人数,每年6月进行,由管理办根据“三助”人员考评结果进行选拔,并报校“三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优秀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条件
(1) 个人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日常生活中无不文明行为。
(2) 在校、学院研究生组织、研究生党支部、班级中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踏实,所负责工作绩效突出;平时能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与校、学院各项活动,从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同学们的认可。
2、评选比例
管理办按照在校研究生人数,以不超过总人数2%的比例确定名额。每年6月评选,由管理办根据其组织社会活动或文体活动的表现进行选拔,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优秀奖的评选实施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优秀奖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实施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发表学术论文奖实施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奖条件:
1、条件
(1)有健全的党团支部、班委,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是非分明,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达60%以上;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有获奖或论文,班级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班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宿舍整洁,寝室卫生合格率达到85%,有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
2、评选比例
每年评选1至3个优秀班集体,每年9月评选,由管理办负责评选和实施,并报校领导批准。
五、评选要求
第十六条 集体报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一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奖项评选:
1、 违反校规校纪者;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者;
3、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毕业或推迟毕业者;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对各种奖励的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张榜公布3日内向管理办提出申诉,管理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在接到申诉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和有关单位。此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不接受匿名信件。
七、颁奖
第十九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或纪念品,全校通报表扬,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和校规的,学校有权追回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八、其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能达到优秀或在毕业前发现不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将取消其获奖称号及有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所需各种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类省、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