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和论文撰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为研究生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实践性强的专业进行专业实习,理论性强的专业可选择做社会调研。专业实习或社会调研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的原则是学科统筹、专业对口、时间集中与地点就近。
第三条 学位论文调查是为学位论文撰写积累素材的基本环节。
学位论文调查的原则是实地调查、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研究实际问题。
第二章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
第四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形式,达到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目的。
第五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的具体方式由学科组确定。
第七条 专业实习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学校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基地和研究生创新基地。
研究生的社会调研根据所学专业的培养方向,确定针对性的课题,在相关单位进行,并撰写不少于6000字的调研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结束后向学院和研究生部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实习鉴定表》、《研究生社会调研报告》。
第九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应安排在第五学期。
专业实习期限为10周,社会调研为1个月。需调整实习、调研时间的,由指导教师决定。
第十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除遵守上述规定外,须参加法律诊所的实务课程学习,参与办理法律援助的真实案件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必修环节。
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考入的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由导师视研究生工作经历和所在单位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导师组具体安排,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公室开具实习介绍信。
第十三条 未进行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环节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在职法律硕士生除外。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实习鉴定表》、《研究生社会调研报告》毕业时装入研究生档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调查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调查是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结合导师组提出的建议,对学位论文研究所涉及的范围,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地调查,收集资料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调查应在第五学期报导前完成。
在职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调查,应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三个月完成。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调查,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调查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调查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查方案,经导师、导师组或学科签字同意后,在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
论文调查的地点应经导师同意。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严格遵守实习、调研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人员学习;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期间应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与学校和导师的联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期间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和学位论文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20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