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证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保护研究生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证应妥善保管,仅供在校研究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在校外作抵押品。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将发给研究生证;新取得学籍的研究生,由班级集中统一办理研究生证,研究生部不接受研究生个人办理;因故未在规定时间交班级集体办理者,按照补办程序申请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证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研究生证注册由各班级收齐后在规定时间交到研究生部培管办统一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乘车区间”栏的到达站应准确填写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因家庭地址迁移,需要变更的,应凭现家庭住址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部培管办重新办理,并交回原研究生证。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研究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乘火车回家或者返校的可使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用卡研究生须没有工资收入。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粘贴在研究生证上使用。优惠卡每年限用四次,使用四次后,由研究生部注册时统一增输。
第七条 研究生遗失研究生证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需补办研究生证的,应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并附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研究生部培管办。
第八条 研究生部培管办审查核实后,给予补办研究生证。补办研究生证加注“补”字样。补办时间为每年五月、十二月的第二周工作日,另有规定(通知)的除外。交表后一个月或学期结束前凭研究生本人身份证领取补办的研究生证。
第九条 研究生证因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须持原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培管办更换新证。更换时间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研究生证,复学后重办研究生证。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部,确实无法交回的,须写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培管办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