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生任课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二、硕士生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高尚,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在其所研究的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有比较高的科研能力,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三、硕士生任课教师的具体要求
1、具备副教授以上或者相当职称;
2、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有五年以上经历;
3、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硕士生任课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
1、开设硕士生课程专业的教研室提供任课教师人选,并按上述条件提交书面材料。
2、学院(系、部)对拟任课教师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学院(系、部)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对任课教师资格进行审查。条件确实具备者,研究生部确定任课教师名单。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