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招收的研究生分为:按国家计划培养的研究生(定向及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第六条 招收研究生的选拔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攻读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收硕士生的管理机构为研究生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学校招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录取、调剂及复试等工作;
(六)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研究生的招生管理工作,协助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研究生招收工作的规定;
(二)编制本部门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本部门各学位点的招生专业目录;
(四)配合学校研究生学院做好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由研究生学院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上报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经研究生学院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由研究生学院核发准考证。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日期、初试科目、每门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按国家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由我校命题的考试科目,并按照大学本科教学大纲和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组织命题。命题完成后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密封、保管和寄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组织入学考试专业科目评卷 、成绩统计、汇总、登记、上报和通知考生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复试考生的初步名单由研究生学院按国家有关复试规定确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复试的情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研究生学院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由研究生部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考生分别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协议。
第十八条 对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研究生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