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我校研究生晚婚晚育的教育,使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现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已取得学籍的统招在校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1、鼓励晚婚。凡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者,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办理结婚手续后的研究生需请婚假者,须持结婚证分别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备案,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3、新入学的研究生,均须在《攻读硕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中详细、准确地填写婚姻状况。
三、关于生育
1、新生在入学前已怀孕的,应申请暂缓入学,在开学1个月内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
2、符合晚育条件的女研究生在读期间怀孕的,须在怀孕6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有关休学和复学的具体规定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节执行;
3、委培、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回所在单位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四、相关要求
1、学校不为已婚研究生提供夫妻住房,同时不得在校内研究生集体宿舍留宿家属。
2、已办理结婚手续者,一般不得以已婚为由提出照顾的要求;研究生因生育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各种生活待遇。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