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核发适当的酬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归档。
给予留校察看的,经二级学院(部、所)审查决定后,须送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学二级学院(部、所)、研究生处、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结婚与生育
第二十八条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鼓励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二十九条达到晚婚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求结婚,可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在校期间结婚或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要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和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但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并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委培、定向的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第三十一条全日制女研究生所生子女的入户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列出内容,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