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所)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居住于学院。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六月份)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入学注册前须签署协议?办理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未签协议?未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仍不合格者;
四?经查实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纪律
第十一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并报二级学院(部?所)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二级学院(部?所)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到校者,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与集体活动,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广东技术师范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经再次考核及格后获得相应学分。有两门学位课程重修或一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或无故旷考者,予以中止学习。
第十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处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疾病?出国?生育或其它原因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休学,皆须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必须休学的相关文件或材料(若因疾病或生育休学,证明材料应由学院医院或指定医院提供),在导师签署意见(委培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和二级学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获得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休学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学校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期满回国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导师。因学科建设?专业调整或是指导教师方面的原因(如工作调动等),而要转专业和转导师的,须在本校范围选择。首先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征得所在二级学院(部?所)和导师以及拟转入二级学院(部?所)和导师的同意,经主管校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所)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退 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指导教师及二级学院(部?所)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以上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二?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出科研能力严重缺乏者;
三?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查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休学期已达一年?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要求继续休学未获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拒不返校履行复学手续者;
五?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
第四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出,学校将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