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宽研究生培养的视野,共享社会资源,不断探索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模式和途径,我校积极推进与科研院所、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联合、合作,通过外聘导师、项目合作、协作等形式开展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为切实保障外出研究生工作的有效性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质量,加强过程监督与管理,保护学校和研究生的权益,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到校外(指外单位,以下同)做学位论文:
1、我院外聘导师指导的学生;
2、研究生要完成我院与校外单位的合作课题,需要到合作单位进行研究试验;
3、完成导师科研项目,需要借助校外试验条件(我院不具备条件)。
4、申请校外合作研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的程序与审批
1、由导师负责考察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完成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申请意见,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外出做实验审批表》(附件一)。其中因合作科研需到校外做试验的需持合作课题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需借助校外实验条件者要有详细说明。
2、导师、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
3、报研究生处批复、备案。
三、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
1、履行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
2、院内导师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外出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聘请校外副导师。签署《四川理工学院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附件二)。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由导师和副导师共同负责。
3、外出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外出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每月定期向导师和副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四、成果的知识产权
1、借助校外条件完成四川理工学院科研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四川理工学院所有。
2、导师为我院外聘导师的研究生外出试验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导师所在单位和四川理工学院共同所有。其成果的发布权(包括论文著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登记、新品种、新材料等)和使用权归双方单位所有。
3、研究生完成我院与外单位的合作课题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共同拥有,成果持有单位排名顺序应与课题规定顺序一致。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上述研究相关的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四川理工学院和校外相关单位,并且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为该文章的联系人(或通讯作者),其它作者署名须按参加该研究工作的贡献大小由校内外导师协商确定。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涉及该研究相关内容的文章,须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仍应以四川理工学院和研究所在单位的名义发表。
五、违规处理办法
1、论文期间,研究生未履行任何手续借开展项目合作或完成论文工作为由而擅自离校,时间超过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2、受导师指派到外单位作课题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属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由导师个人负责,外出研究生不准答辩,并扣发研究生外出期间导师工作量。
3、对于违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我院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者学院保留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