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收对象按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掌握,部分学科专业可在此基础上制订更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每年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 学校招收研究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六条 学校可以招收研究生的单位(以下简称招生单位)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属的学院,具有独立编制的教学部、研究所、研究中心也可以作为招生单位开展招生工作,其招生学科专业应与学校已获准招生的学科专业完全一致。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招生宣传、学校自命题科目的命题、评卷及复试、录取等工作。
(三)审核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审定各专业命题小组、评卷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四)会同学校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招生单位成立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各学位点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各招生学科专业招生目录的编制和招生宣传工作。
(二)选聘本单位各招生学科专业的命题小组、评卷小组和复试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
(三)组织本单位各招生学科专业的命题、评卷、复试、拟录取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招生学科专业的命题小组、评卷小组和复试小组组长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包括国家招生计划、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等。
(一)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研究生属国家招生计划,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自主就业,学校可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属国家计划外招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毕业后自行择业,学校可以推荐。
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研究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报到前将培养经费交至学校财务处。培养经费的标准参考当年国家计划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标准确定。不按时缴纳培养经费的,学校不予注册。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待遇与国家计划研究生相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提出我校年度拟招生总规模,并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各学科专业拟在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年度计划招生数由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计划招生总规模及各学科专业的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及导师数量等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汇总各招生单位提出的学科专业计划招生数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计划招生总规模,研究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分专业计划招生数,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招生总规模及分专业计划招生数,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对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分专业招生数量只是计划招生数量,我校及各学科专业实际录取数量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各招生单位应积极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处)做好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是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和格式按教育部规定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编印。
第十八条 招生专业目录的有关信息数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及时、统一上报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目录的有关内容由各招生单位及其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确定,总体要求是:
(一)招生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必须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二)招生方向必须与各学科专业制订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三)招生专业目录中确定的统考外国语语种、学校自命题的外国语和业务课考试科目、复试科目、加试科目由各招生单位根据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确定。
(四)学校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目录一经公布,相关内容一概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各招生单位应积极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处)做好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报名
第二十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年龄、报考类别应符合当年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收推免生的具体办法按照《鲁东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另文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名方式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报名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工作部(处)应及时审核考生报名信息,核查有关数据,按时将准考考生数据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编制并向考生本人寄发准考证。
第六章 命题
第二十五条 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其中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外语以及教育部规定统考的部分学科专业的业务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六条 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按考试科目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命题原则:
(一)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水平。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试题也应有一部分题目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此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二)试题应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的或我校自行制订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本科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良好以上成绩。
(四)同一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的各二级学科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五)试题不得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六)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七)所有科目均须同时命制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难度、题量应相当。
(八)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命题要求:
(一)题意要清晰,文字要准确,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图表、公式等要书写规范、工整、清楚,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二)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三)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内容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试题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分别封装。
(四)如允许考生使用计算器,各招生单位在制订招生专业目录时应予以明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许使用计算器。
(五)试题应按照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制订的试题纸模板打印。
第二十九条 试题保密工作:
(一)学校实行试题保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相关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三)在试题的命制、审定、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四)命题人员的姓名在评卷工作结束前对外保密。
(五)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六)有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工作。
(七)命题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按照保密程序和规则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命题人员不得在参与命题工作后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八)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做好处理工作并就地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试题的保管、印制、封装和寄收工作。
第七章 初试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日期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工作部(处)、各招生单位应分别安排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只有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补考的操作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评卷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统考科目试卷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评阅。
第三十五条 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评卷工作在研究生工作部(处)指定的场所按规定时间集中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招生单位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组成评卷小组参加评卷。评卷小组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
第三十八条 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阅。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第三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第四十条 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其他标记等,应及时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以后的命题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初试成绩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或在网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及登记错误的予以纠正,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在教育部规定的成绩复查期后,研究生工作部(处)不再受理成绩复查申请。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自命题科目的初试成绩报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九章 调剂
第四十六条 凡第一志愿考生初试合格人数不足实际招生计划数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调剂部分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第一志愿考生初试合格情况制订学校的调剂方案。
第四十八条 调剂考生的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和我校制订的相应要求。
第四十九条 调剂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实际招生计划和第一志愿合格考生数以及差额复试的比例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学科专业的调剂名额。
(二)生源余缺信息和调剂要求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教育部网上调剂系统及我校网站上统一公布。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调剂要求、申请调剂考生情况研究确定同意调剂考生名单。
(四)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调剂申请。
(五)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办理调剂手续。各招生单位应积极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处)做好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负责,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十章 复试
第五十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方式,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复试录取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复试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办法,组织复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试合格资格线、复试办法和各学科专业实际招生数,研究确定我校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并按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复试名单。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五十五条 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并按专业组成由全部研究生资格导师参加的复试小组(应不少于3人)。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情况,制定本专业具体的复试办法并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后于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五十六条 所有复试考生均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要严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第五十八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复试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在本单位及考生中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复试结果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十条 学校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及录取手续。
第六十一条 复试期间,学校纪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均设置监督电话,接受考生的申诉。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报考人数、初试成绩、导师数量及学科建设需要等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研究确定各学科专业录取计划。
第六十三条 各专业复试小组要以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政审考核三方面综合评定的结果为依据,经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后,提出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和录取顺序。录取顺序原则上应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录取计划及复试结果研究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六十五条 不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得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考生,在被录取前须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拟录取为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签订培养合同的有关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六十七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年或2年后再入学学习。个人申请应在录取工作结束前提出。
第六十八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经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查通过并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签章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打印盖章,存入考生人事档案。录取考生的试卷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保留至研究生毕业离校为止,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保存一年。
第七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提前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报名及考试中违纪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十二条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原因致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人事档案或其它材料,导致考生不能参加复试或未被录取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烟台师范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烟师院字[1998]88号)和《烟台师范学院关于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烟师院字[1999]71号)同时废止。招生当年,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均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