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表彰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良好风气,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鲁教研字[2006]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全称“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聘任的兼职指导教师。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治学严谨、精心指导研究生,关心研究生各方面的成长,注意因材施教,尤其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三)完整地指导过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近三年主讲过至少一门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目前仍在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三年来,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主持过科研课题(不含校级),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充足。或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
(五)近三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曾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奖励;
曾获得山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者其它省级以上奖励;
曾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获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六)近三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没有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不通过的情况;在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无“不合格”情况。
第五条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程序如下:
(一)指导教师本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承担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的复印件等)。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本单位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名单,并连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推荐材料及名单在上报前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无疑议。
(四)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确定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初步人选报学校审批。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第六条学校对“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我校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候选人将从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