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奖励、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
第三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获奖研究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表现优良;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
(1)符合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4)乐于承担有意义的社会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1)符合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
(2)本人须是在研究生工作部(处)正式备案的校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分会在任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党(团)支部成员、班委成员,且任期满半年(含半年)以上;
(3)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 具有正确的工作动机,乐于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5)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
(6) 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1)符合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
(2)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且考核成绩优秀,以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或其他专项奖励等);
(4)学习态度端正,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过1篇学术论文。
第八条 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励、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
第三章 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评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评优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分配评选指标。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评优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结合学年总结工作(优秀毕业研究生结合毕业鉴定)组织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全面总结本人一年(优秀毕业研究生为三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科研及工作等情况,尤其是取得的突出成绩,提出奖励申请。
(2)单位推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在读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可不分年级)组织全体研究生进行汇报、讨论和提名,在充分征询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意见后,对各年级提名名单进行评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包括其现实表现材料)必须在本单位师生中进行公示。
(3)在公示无异议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被推荐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并将推荐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4)研究生工作部(处)按本办法对推荐人选及程序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5)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将拟获奖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学校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凡获得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的,学校均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全日制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奖励金额为每项200元。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获得者的推荐审批表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存入获奖者的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包括在省部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不含科研工作)时,由研究生所在单位提出,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可另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或再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评优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评优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条例》(烟师院字[1999]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