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工作,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工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学位研究生):
一、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1.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教学工作;
2.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
3.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工作。
二、研究生授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计算一名教师讲授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的公式: G=a*b*c*d*e,其中:
1.G为一名教师讲授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
2.a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该课程学时数;
3.b为课程性质系数;
按培养方案中课程性质划分,分以下几种:
⑴ 精品课程b=1.3,
⑵ 其余课程b=1.2;
4.c为人数系数,研究生以30人为一个标准班,按实际考试人数每增加10人,增0.1个标准班,即按1.1个标准班计算工作量;
5.d为开课班次系数,第一个班为1,第二个班以后(包括第二个班)为0.85;
6.e为质量评价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8~1.2,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或每门课程结束后,由研究生学院会同院(系)并聘请有关专家及听课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得出评议结果。
三、研究生课程学习工作量计算办法
指导博士生课程学习每生每学期为10教分。每生在校期间计算2个学期(时间为博士生在校期间第1、2学期)。指导硕士生课程学习每生每学期为5学时工作量。每生在校期间计算2个学期(硕士生在校第1、2学期)。
四、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量计算办法
指导博士生论文每生每学期为50教分。每生在校期间计算6个学期(时间为博士生在校期间第3~8学期)。指导硕士生论文每生每学期为35教分。每生在校期间计算4个学期(时间为硕士生在校第3~6学期)。
对我校教师在外校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列入该校博士生招生目录、且招收我校教师为博士生的,指导论文的工作量按指导我校的博士生计算。
担任副导的,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量按导师的二分之一计算。
五、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工作量计算办法
1.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监考人员,其余课程的考试由学院(系)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名单由学院(系)确定后报研究生学院。
2.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安排监考人员,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安排监考人员。
3.参加考试学生数为15人(含15人)以上者方可安排人员,不足15人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负责监考。
4.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任课教师应参加所任课程考试监考,但不计工作量。
5.监考人员工作量参照当年本科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工作量计算,由研究生学院制表报学校教务处,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酬金一并发各学院(系)。
六、每门课程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成绩,未能完成授课计划或未报成绩的课程,将不予计算工作量。
七、本文件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以本文件为准。